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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案
按照《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甘孜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州税务局 甘孜州乡村振兴局 甘孜州民政局 甘孜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甘孜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68号)要求和《甘孜州医疗保障局 甘孜州民政局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孜州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孜州税务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7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1.具有甘孜州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乡城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园)学生和少年儿童。
3.未在异地参加医疗保险且在乡城县暂住一年以上,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包括户籍不在乡城县的流动人口、灵活就业人员、破产企业人员等)。
二、城乡居民新参保人员资料
新参保人员需提供户口薄(或居住证)、身份证、在校学生提供就读证明(户籍不在本县学生)。
叁、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2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零星缴费期。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二)非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为非集中参保缴费期,期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复原退伍、刑满释放(含社区矫正对象)、特殊困难群体动态调整对象等特殊原因可凭相关证明在3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时只缴纳个人缴费金额。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四、缴费标准及补助情况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设两个档次,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年,第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为520元/人/年,均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消学生儿童缴一档享受二档待遇政策,学生儿童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
(一)普通城乡居民
普通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任选档次缴费。
(二)特殊困难群体
1.全额补助对象
(1)特困人员
对特困人员(包括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重度残疾人员
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由乡城县人民政府按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
(3)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参保由退役军人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第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
2.部分补助对象
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即脱贫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的75%,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差额部分由个人缴纳。
同时具备享受政府资助两种及以上身份的特殊困难群体,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享受一次政府补助。资助参保对象由当地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退役军人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要及时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特殊困难人员做好参保登记。
3.特殊困难群体动态管理
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减少和变更人员类别,资助参保以缴费时人员身份确定,待遇享受按费用发生时人员身份确定。动态调整名单由当地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退役军人部门按月提供给同级医保部门,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准确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因漏报、虚报、迟报、误报而造成基金及特殊困难群体损失的,由各报送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五、参保方式
以户籍所在地为单位,居民自主选择档次进行参保缴费:
(一)各乡(镇)负责本乡(镇)户籍城乡居民(包含各乡镇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寺庙僧侣等)的参保缴费工作,并以户进行参保登记。
(二)各社区负责本社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
(叁)县中学、县城关小学、县幼儿园负责在校城镇户籍和外来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四)城镇零散人员自行参保缴费。
六、缴费方式
乡城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乡城县税务局征收,已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渠道进行个人基础信息及身份核验后自主选档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征收渠道:
(一)城乡居民缴费可到所属乡(镇)、社区、县级叁所学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乡(镇)、社区、学校按参保人员意愿选择缴费档次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税务部门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城乡居民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天府通办相关应用功能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医疗保险费。
(叁)城乡居民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础笔笔、手机银行础笔笔、网上银行相关功能选择缴费档次缴纳。
(四)城乡居民可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选择缴费档次,使用笔翱厂机刷卡、现金缴纳等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
七、相关要求
1.乡村振兴局负责对脱贫稳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身份认定后向医保局提供人员名单,并按月提供动态调整人员名单。
2.民政部门负责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身份认定后向医保局提供人员名单,并按月提供动态调整人员名单。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身份认定后向医保局提供人员名单,并按月提供动态调整人员名单。
4.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身份认定后向医保局提供人员名单,并按月提供动态调整人员名单。
5.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特困、低保、重残等人员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向县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报送相关人员信息。
6.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须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参保人员按照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优抚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稳定脱贫人员、防止返贫检测对象顺序,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资助参保,不得重复资助。
7.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学校(园)等参保单位组织参保人员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参保登记信息提供至医保局,由医保局传送税务部门后方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8.为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疗待遇,各乡(镇)、社区、学校(园)参保责任单位在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集中参保缴费工作;零星参保人员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完成参保缴费工作。
9.按照要求,为全面保障老百姓的医疗健康权益,防范因病返贫致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集中参保期要做到应保尽保,我县10个乡镇城乡居民参保率要求达到100%,各乡镇城乡居民参保目标未达100%的,将在全县年底目标考核中实行考核倒扣分制度。
八、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社区、学校(园)要充分认识参保的作用和对于防范因病返贫致贫的重要意义,发挥乡、村及各级基层组织作用,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大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营造良好的全民参保氛围。要做好重点人群的参保工作, 确保重大疾病患者、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新生儿等重点人群全面参保、应保尽保。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特殊人员身份认定及标准》
附件2:《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表》
附件3:享受医保待遇政策解析
附件1
特殊人员身份认定及标准
1.“重度残疾人”是指《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定为一级、二级肢体、智力、精神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并持有州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低收入老年人”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以下、年龄在60周岁以上、经乡镇政府(社区)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3.2022年参保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叁无、五保”全部归纳为“特困人员”。
附件2
人员类别 |
个人自缴 |
政府资助 |
身份认定部门 |
|||
第一档 |
第二档 |
|
|
|||
非困难群体成年人 |
320元 |
520元 |
|
|
||
特困人员 |
|
200元 |
320元 |
民政局 |
||
重度残疾人 |
|
200元 |
320元 |
残疾人联合会 |
||
优抚对象 |
|
200元 |
320元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
低保对象、防止返贫检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 |
个人自缴 |
政府资助 |
个人自缴 |
政府资助 |
|
民政局、 乡村振兴局 |
80元 |
240元 |
280元 |
240元 |
附件3
2022年起享受医保待遇政策简析
一、城乡居民住院待遇保障在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城乡民居选择第一档缴费,年度基本医疗待遇报销限额为17万元,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报销限额为1000元;选择第二档缴费年度基本医疗待遇报销限额为22万元,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报销限额为1300元,住院报销比第一档多5%。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各统筹区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取消封顶线。在全面落实前述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
叁、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医疗救助严格执行基本医保“叁个目录”。门诊和住院救助全面取消起付线,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2.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按100%,低保对象按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依申请救助对象1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按50%予以救助。
对部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按100%,低保对象按50%予以救助。
对特困人员在州域内二级及以下联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购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门诊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3.设立倾斜救助:救助对象经叁重制度保障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个自然年度内仍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倾斜救助。进入倾斜救助金额为年度累计计入(其中肾透析门诊定额收付费和单病种住院费用除外),按当次金额计算。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申请救助对象设封顶线5万元;倾斜救助设封顶线5万元。
5.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由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应报销待遇后,剩余费用按规定实施救助。
乡府办发(2021)64号 关于印发《乡城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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