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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2021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森林草原禁火事宜命令如下:
一、森林草原禁火时间
&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县域内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100米以内的林缘地。
叁、禁火管理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内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煨桑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性用火。
(二)确需在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值班电话:5825986)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野外进行实弹演习、烟破等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叁)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相关部门应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四)在林区、草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国省干道行驶的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随意丢弃火种。
(五)在林区、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禁火区域。
四、禁火惩戒措施
凡违反以上命令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林草、应急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单位调查核实,迅速上报火情,并按照“叁先四不打”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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